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內的工業、民用、區域鍋爐房和室外熱力管道設計:
一、以水為介質蒸汽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蒸發量為1~6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3.82MPa表壓、額定出口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條第一、二款的參數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結水管道和閉式循環熱水系統。
第1.0.3條 本規范不適用于余熱鍋爐、特殊類型鍋爐的鍋爐房和區域熱力管道設計。
第1.0.4條 鍋爐房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0.1條 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并應取得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資料。
第2.0.2條 鍋爐房設計應根據城市(地區)或工廠(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并宜留有擴建的余地。對擴建和改建的鍋爐房,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線,并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設備布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相協調。
第2.0.3條 鍋爐房設計應以煤為燃料,并應落實煤的供應。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氣、城市煤氣為燃料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2.0.4條 鍋爐房設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2.0.5條 工廠(單位)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或其他單位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才應設置鍋爐房。
第2.0.6條 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區域鍋爐房:
一、居住區和公用建筑設施的采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熱電站的供熱范圍時;
二、用戶的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于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
三、根據城市熱規劃和用戶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濾性供熱,以后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時。
第2.0.7條 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宜根據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并計入管道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熱進行計算確定。
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熱負荷可根據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并分別計入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第2.0.8條 當用戶的熱負荷變動較大且較頻繁,或為周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置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后的熱負荷乾地計算確定。
第2.0.9條 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根據供熱方式、介質的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可按下列規定進行選擇:
一、供采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宜采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二、供生產用汽的鍋爐房,應采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
三、同時供生產用汽及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的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用蒸汽或蒸汽、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第2.0.10條 鍋爐供熱參數的選擇應能滿足用戶用熱參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
第2.0.11條 鍋爐的選擇除應按本規范第2.0.9條和第2.0.10條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能有效地燃燒所采用的燃料;
二、應有較高的熱效率,并使鍋爐的出力、臺數和其他性能適應熱負荷變化的需要;
三、應有利于環境保護;
四、應使基建投資和運行管理費用較低;
五、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設備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類型的鍋爐時,其容量和類型不宜超過兩種。
第2.0.12條 鍋爐臺數和容量的選擇,應根據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和全年負荷峰期鍋爐機組的工況等因素確定,并保證當其中最大1臺鍋爐檢修時,其余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一、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二、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第2.0.13條 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2臺,但當選用1臺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
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新建時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不宜超過7臺。
第2.0.14條 燃油、燃氣和煤粉鍋爐后的煙道上,均應裝設防門爆門。防爆門的位置應有利于泄壓,當爆炸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防爆門上應裝設泄壓導向管。
第2.0.15條 地震設計烈度為6度至9度時,鍋爐房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對鍋爐選擇和管道設計,應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條 鍋爐房的水處理裝置、除氧器和給水泵等輔助設備應按鍋爐房工藝設計要求選用;對鍋爐配套的鼓風機、引風機等輔機和儀表,均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第2.0.17條 區域鍋爐房宜設置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鄰近的工廠(單位)協作時,可不單獨設置。
第2.0.18條 鍋爐房區域的場地應進行綠化。
第三章 燃燒的設施
第一節 燃煤的設施
第3.1.1條 鍋爐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種。
第3.1.2條 鍋爐的燃燒設備應與所采用的煤種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較好的適應負荷變化。
二、能較好地節約能源;
三、有利于環境保護。
第3.1.3條 選用層式(包括拋煤機鏈條式)燃燒設備時,宜采用鏈條爐排。
第3.1.4條 結焦性強的煤種及碎焦屑,其燃燒設備不應采用鏈條爐排。
第3.1.5條 磨煤機型式的選擇應根據燃煤的特性通定。
選用風扇磨煤機或錘擊式豎井磨煤機時,應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設置的磨煤機應有1臺備用。
選用鋼球磨煤機時,應采用貯倉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宜設置1臺磨煤機,其計算出力不宜小于鍋爐額定蒸發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條 煤粉倉的貯粉量應滿足鍋爐額定蒸發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條 制粉系統的原煤倉,煤粉倉和落煤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倉和煤粉倉的內壁應光滑耐磨,壁面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鄰壁交角應為圓弧形:
二、原煤倉出口的下部,宜設置圓形雙曲線金屬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應為圓形,并適當加大其傾斜角;
四、煤粉倉應密閉和測量粉位的設施,并必須防止受熱和受潮。金屬煤粉倉尚應保溫。
第3.1.8條 制粉系統圓形雙曲線金屬小煤斗下部,宜設置振動式給煤機1臺,其計算出力不應小于磨煤機計算出力的120%。
第3.1.9條 給粉機的臺數和最大出力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粉機的臺數應與鍋爐燃燒器一次風口的接口數相同;
二、每臺給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與其連接的燃燒器最大出力的130%。
第3.1.10條 兩臺相鄰鍋爐之間的煤粉倉應采用可逆式螺旋輸粉機連通。螺旋輸粉機的出力,應與磨煤機的計算出力相同。
第3.1.11條 制粉系統(全部燒無煙煤除外)必須設置防爆設施。對煤粉倉、鋼球磨煤機等設備,應裝設蒸汽或其他滅火介質的管道。
第3.1.12條 制粉系統排粉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臺數應與磨煤機臺數相同;
二、風量裕量宜為5%~10%;
三、風壓裕量宜為10%~20%。
第3.1.13條 煤粉鍋爐宜采用輕油或重油點火,有條件時可采用燃氣點火。當采用油點火時,點火油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20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房,宜設置1個20~40m3油罐。
二、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35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鍋爐房,宜設置1個4~10m3油罐。
第二節 燃油的設施
第3.2.1條 鍋爐房的供油系統宜采用經鍋爐燃燒器的單管循環系統。
第3.2.2條 鍋爐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常年不間斷供熱時,宜采用雙母管;赜凸艿缿捎脝文腹。
采用雙母管時,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鍋爐房最大計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計算。
第3.2.3條 重油供油管道應保溫。當重油在輸送過程中,由于溫度降低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時,尚應伴熱。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燙傷人員或凍結的部位,應采取隔熱或保溫措施。
第3.2.4條 通過油加熱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應小于0.7m/s。
第3.2.5條 油管道宜采用順坡敷設,但接入燃燒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燒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4%。
第3.2.6條 燃用重油鍋爐房,當冷爐起動點火缺少蒸汽加熱重油時,應采用重油電加熱器或設置輕油、燃氣的輔助燃料系統。
第3.2.7條 采用單機組配套的全自動燃油鍋爐,應保持其燃燒自控的獨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統。
第3.2.8條 燃油鍋爐所配置的燃燒器,應與燃油的性質和燃燒室的型式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霧化性能好;
二、能較好地適應負荷變化;
三、對大氣污染少;
四、噪聲較低。
第3.2.9條 在重油供油系統的設備和管道上,應裝吹掃口。其位置應能吹凈設備和管道內的重油。
吹掃介質宜用蒸汽或用輕油置換,吹掃用蒸汽壓力宜為0.6~1MPa。
第3.2.10條 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掃口,應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條 每臺鍋爐的供油干管上,應裝設關閉和快速切斷閥。每個燃燒器前的燃油支管上,應裝設關閉閥。當設置2臺或2臺以上鍋爐時,尚應在每臺鍋爐的回油干管上裝設止回閥。
第3.2.12條 集中設置的供油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臺數不應少于2臺。當其中任何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的總容量,不應少于鍋爐最大計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的供數和;
1.供油系統的壓力降;
2.供油系統的油位差;
3.燃燒前所需的油壓;
4.適當的富裕量。
第3.2.13條 不帶安全閥的容積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閥門前靠近油泵處的管段上,必須裝設安全閥。
第3.2.14條 集中設置的重油加熱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熱面應根據鍋爐房要求加熱的油量和油溫確定,并不適當的富裕量;
二、加熱面組宜能進行調節;
三、應裝設旁通管;
四、常年不間斷供熱的鍋爐房應設置備用油加熱器。
第3.2.15條 燃油鍋爐采用電熱式油加熱器時,應限于起動點火或臨時加熱,不應作為經常加熱,不應作為經常加熱燃油的設備。
第3.2.16條 在供油泵進口母管上,應設置油過濾器2臺,其中1臺備用。
油過濾器的濾網網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離心泵、蒸汽往復泵為8~12目/cm。
二、螺桿泵、齒輪泵為16~32目/cm。
濾網流通面積宜為其進口管截面積的8~10倍。
第3.2.17條 采用機械霧化燃燒器(不包括轉懷式)時,在油加熱器和燃燒器之間的管段上,應設置油過濾器。
油過濾器濾網的網孔,不宜小于20目/cm。濾網的流通面積,不宜小于其進口管截面積的2倍。
第3.2.18條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夠的灌注頭。
第3.2.19條 室內油箱應裝設將油排放到室外的緊急排放管,并設置相應的排油存放設施。排放管上的閥門應裝設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
第3.2.20條 室內油箱應采用閉式油箱。油箱上應裝設直通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上設置阻火器和防雨設施。
油箱上不應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3.2.21條 室內重油箱的油加熱溫度不應超過90℃。
第3.2.22條 鍋爐房內油箱的總容量,重油不宜超過5m3,柴油不應超過1m3,并嚴禁把油箱設置在鍋爐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條 室外中間油箱的總容量,不宜超過鍋爐房1d的計算耗油量。
第3.2.24條 燃油鍋爐點火用的液化氣罐,不應存放在鍋爐間,應存放在專用房間內。
第3.2.25條 燃用重油鍋爐的尾部受熱面和煙道,宜設置蒸汽吹灰或蒸汽滅火裝置。
第三節 燃氣的設施
第3.3.1條 燃氣鍋爐的選擇,應根據氣體燃料的物性、布置的特點等因素確定。
第3.3.2條 燃氣鍋爐房設計,應對氣體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蝕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3.3.3條 鍋爐房燃氣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常年不間斷供熱時,宜采用雙母管。
采用雙母管時,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鍋爐房最大計算耗氣量的75%計算。
第3.3.4條 燃燒器的選擇應適應氣體燃燒的特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 (成分改變時,有較好的燃燒適應性);
二、能較好地適應負荷變化;
三、具有微正壓燃燒的特性;
四、噪聲較低。
第3.3.5條 鍋爐房燃氣系統宜采有壓(小于5kPa)和中壓(5~150kPa)系統,不宜采用高壓(0.3~0.8MPa)系統。
第3.3.6條 燃氣質量要求、貯配、凈化和調壓站設計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3.3.7條 燃氣鍋爐房備用燃料,應根據供熱系統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氣部門的保證程度和備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確定。
第3.3.8條 當燃氣壓力過高或不穩定,不能適應燃燒器的要求時,應設置調壓裝置。調壓裝置宜設置在單獨的建、構筑物內。當自然條件和周圍環境許可時,可設置在有圍護露天場地上。調壓裝置不應設置在地下建、構筑物內。
第3.3.9條 燃用密度比空氣大的燃氣的鍋爐,不應設置在半地下一地下建、構筑物內。
第3.3.10條 燃氣鍋爐房的煙道和煙囪應采用鋼制或鋼筋混凝土構筑。
第3.3.11條 鍋爐房內燃氣管道不應穿過易燃或易爆品倉庫、配電室、變電室、電纜溝、通風溝、風道、煙道和易使管道腐蝕的場所。
鍋爐房內燃氣管道設計、應按現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3.12條 在引入鍋爐房的燃氣母管上,應裝設總關閉閥,并裝設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
當燃氣質量不能保證時,應在調壓裝置前或在燃氣母管的總關閉閥前設置除塵器、油水分離器和排水管。
第3.3.13條 鍋爐房燃氣管道宜架空敷設。輸送密度比空氣小的燃氣的管道,應裝設在空氣流通的高處;輸送密度比空氣大的燃氣的管道,宜裝設在鍋爐房外墻和便于檢測的地點。
第3.3.14條 每臺鍋爐的燃氣干管上,應裝設關閉閥和快速切斷閥。每個燃燒器前的燃氣支管上,應裝設關閉閥,閥后串聯裝設2個電磁閥。
第3.3.15條 點火用的燃氣管道,宜從干管上的關閉閥后或燃燒器的關閉閥前引出,并應在其上裝設關閉閥,閥后串聯裝設2個電磁閥。
第3.3.16條 燃氣管道上應裝設放散管、取樣口和吹掃口,其位置應能滿足將管道內燃氣或空氣吹凈的要求。
放散管應引至室外,其排出口應高出鍋爐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氣體不致竄入鄰近的建筑物被吸入通風裝置內。
密度比空氣大的燃氣放散,應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滿足最小頻率上風側區域的安全和環保要求。當工廠有火炬放空系統時,宜將放散氣體排入該系統中。
第3.3.17條 燃氣放散管管徑應根據吹掃段的容積和吹掃時間確定。其吹掃量可按吹掃段容積的10~20倍計算,吹掃時間可采用15~20min。
第四章 供熱熱水制備
第一節 熱水鍋爐及附屬設施
第4.1.1條 熱水鍋爐的出口水壓,不應小于鍋爐最高供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用鍋爐自生蒸汽定壓的熱水系統除外)。
第4.1.2條 熱水鍋爐應有防止或減輕因熱水系統的循環泵突然停運后造成鍋水汽化和水擊的措施。
第4.1.3條 熱水系統的循環水泵,應在其進、出口母管之間裝設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在進口母管上,應裝設安全閥;當采用氣體加壓膨脹水箱時,其連通管宜接在循環水泵進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環水泵進口母管上,裝設高于系統靜壓的泄壓放氣管。
第4.1.4條 采用集中質調時,循環水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環水泵的流量應根據鍋爐進、出水的設計溫差、各用戶的耗熱量和管網損失等因素確定。在鍋爐出口母管與循環水泵進口母管之間裝設旁通管時,尚應計入流經旁通管的循環水量。
二、循環水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之和:
1.熱水鍋爐或熱交換站中設備及其管道的壓力降;
2.熱網供、回水干管的壓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戶內部系統的壓力降。
三、循環水泵臺數不應少于2臺,當其中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水泵的總流量應滿足最大循環水量的需要。
四、并聯循環水泵的特性曲線宜平緩、相同或近似。
第4.1.5條 采用分階段改變流量調節時,循環水泵不宜小于3臺,可不設備用,其流量、揚程不應相同。
第4.1.6條 補給水泵和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補給水泵的流量,應根據熱水系統的正常補給水理和事故補給水量確定,并宜為正常補給水量的4~5倍;
二、補給水泵的揚程,不應小于補水點壓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補給水泵的臺數不宜少于2臺,其中1臺備用。
第4.1.7條 熱水系統的小時泄漏量,應根據系統的規模和供水溫度等條件確定,宜為系統水容量的1%。
第4.1.8條 采用氮或蒸汽加壓膨脹水箱作恒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壓點設在循環水泵進口端,循環水泵運行時,應使系統不汽化,循環水泵停止運行時,宜使系統不汽化;
二、恒壓點設在循環水泵進口端,循環水泵運行時,應使系統不汽化。
第4.1.9條 恒壓裝置的加壓介質宜采用氮氣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氣作為與高溫水直接接觸的加壓介質同。
第4.1.10條 供熱系統的恒壓點設置在循環水泵進口母管上時,其補水點位置,也宜設置在循環水泵進口母管上。
第4.1.11條 采用補給水泵作恒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電的情況外,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要求;
二、當引入鍋爐房的給水壓力高于熱水系統靜壓線,在循環水泵停止運行時,宜用給水保持靜壓;
三、間歇補水時,補給水泵停止運行期間,熱水系統的壓力降低,不應導致系統汽化;
四、系統中應設置泄壓裝置。
第4.1.12條 采用高位膨脹水箱作恒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脹水箱與熱水系統連接的位置,宜設置在循環水泵進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脹水箱的最低水位,應高于熱水系統最高點1m以上,并宜使循環水泵停止運行時系統不汽化;
三、設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脹水箱及其管道應有防凍措施;
四、高位膨脹水箱與熱水系統的連接管上,不應裝設閥門。
第4.1.13條 運行時用補給水箱作恒壓裝置的熱水系統,當補給水箱的安裝高度低于熱水系統靜壓線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環水泵運行時,應使系統不汽化;
二、循環水泵停止運行時,宜有保持熱水系統靜壓線的措施;
三、補給水箱與系統連接的管道上應裝設止回閥,系統中應設置泄壓裝置。
第4.1.14條 熱水系統采用鍋爐自生蒸汽定壓時,在上鍋筒引出飽和水的干管上,應設置混水器。進混水器的降溫水,在運行時應不中斷。
第二節 熱水制備設施
第4.2.1條 換熱器的容量,應根據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確定,換熱器可不設備用。采用2臺或2臺以上換熱器時,當其中1臺停止運行,其余換熱器的容量宜滿足75%總計算熱負荷的需要。
第4.2.2條 換熱器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有檢修和抽出換熱排管的場地;
二、與換熱器連接的閥門應便于操作和拆卸;
三、換熱器間的高度應滿足設備安裝、運行和檢修時起吊搬運的要求;
四、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0.7m。
第4.2.3條 換熱系統的加熱介質為蒸汽時,換熱系統宜為汽水換熱器和水水換熱器兩級串聯。水水換熱器排出的凝結水溫度不宜超過80℃。水水換熱器接至凝結水箱的管道應裝設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第4.2.4條 采有用汽水換熱器析凝結水自流返回鍋爐的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換熱器及其附件應有足夠的強度,能夠承受鍋爐運行中的最大壓力;
二、換熱器的凝結水出口標高應高于鍋爐上鍋筒的最高水位線,應能克服換熱本體及凝結水管道阻力,并有適當剩余壓頭,凝結水管與鍋爐筒的連接點應低于上鍋筒的最低水位。
第4.2.5條 加熱介質為蒸汽且熱負荷較小時,熱水系統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熱設備:
一、蒸汽噴射器或蒸汽噴射兩級加熱器;
二、汽水混合加熱器;
三、淋水式加熱器。
第4.2.6條 設有蒸汽噴射器和蒸汽噴射兩級加熱器的供熱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宜集中布置;
二、設備并聯運行時,應在每個噴射器的出、入口裝設閘閥、并在出口裝設止回閥;
三、熱水系統的靜壓、宜采用連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脹水箱進行控制。
第4.2.7條 淋水式加熱器的供汽管上應裝設蒸汽壓力調節閥,熱水出口管上應設置混水器。
第五章 鍋爐房的布置
第一節 位置的選擇
第5.1.1條 鍋爐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分析確定:
一、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
二、應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術、經濟上合理;
三、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車流分開;
四、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五、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六、應有利于減少煙塵和有害氣體對居位地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宜位于居位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宜位于該季節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七、工廠燃煤的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
八、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對生產易燃晚爆物工廠鍋爐房的位置應滿足安全技術上的要求,并按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5.1.2條 鍋爐房的位置根據遠期規劃,在擴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5.1.3條 區域鍋爐房位置的選擇,除應符合本第2.0.1條、第5.1.1條和第5.1.2條的規定外,尚應根據區域供熱規劃、城市發展規劃、以及交通和環保等因素確定。
第5.1.4條 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當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面、下面、貼鄰和主要通道的兩旁。
第5.1.5條 鍋爐房和其分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1.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建筑設計規范》和《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5.1.6條 設有沸騰爐或粉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住區、名勝風景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第二節 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布置
第5.2.1條 鍋爐房各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良好,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溝。
第5.2.2條 鍋爐房、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汽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工業個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5.2.3條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間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5.2.4條 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35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鍋爐房及煤場,其周圍宜設有環形道路。
第三節 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第5.3.1條 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為0.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宜貼鄰鍋爐間一側。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65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為29~58MW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可單獨布置。
第5.3.2條 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儀表控制室應布置在鍋爐操作層上,并宜選擇朝向較好的部位。
第5.3.3條 需要擴建的鍋爐房,其運煤系統的布置應使煤自固定端運入爐前。
第5.3.4條 鍋爐房宜設置修理間、儀表校驗間、化驗室等生產輔助間,尚宜設置必要的生活間,當就近有生活間可利用時,可不設置。二、三班制的鍋爐房可設置休息室,或與值班更衣室合并設置。鍋爐房按車間、工段設置時,可設置辦公室,規模大的區域鍋爐房可設置辦公樓。
第5.3.5條 化驗室應布置在采光較好,噪聲和振動影響較小處,并使取樣操作方便。
第5.3.6條 單層布置鍋爐房的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當爐前走道總長度不大于12m,且面積不大于200m2時,其出入口可只設1個。
多層布置鍋爐房各層的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樓層上的出入口,應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第5.3.7條 鍋爐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啟,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
第四節 工藝布置
第5.4.1條 工藝布置應保證設備安裝、運行、檢修安全和方便,使風、煙流程短,鍋爐房面積和體積緊湊。
第5.4.2條 鍋爐操作地點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并應滿足起吊設備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鍋筒、省煤器及其他發熱部位的上方,當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時,其凈空高度可為0.7m。
第5.4.3條 鍋爐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檢修和布置輔助設施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爐前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5.0m。
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對6~65t/h的蒸汽鍋爐,4.2~58MW的熱水鍋爐,當爐膠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為3m。
二、鍋爐側面和后面的通道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1.8m。
當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
第5.4.4條 炎熱地區的鍋爐間操作層,可采用半敞開布置或在其前墻開門。操作層為樓層時,門外設置陽臺。
第5.4.5條 鍋爐之間的操作平臺可根據需要加以連通。鍋爐房內所有的輔助設施和熱工監測、控制裝置等,當有操作、維護需要時,應設置平臺和扶梯。
第5.4.6條 燃油和燃氣鍋爐露天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機組選擇適合露天布置的產品,測量控制儀表和管道閥門附件應有防雨、防風、防凍和防腐等措施;
二、應使運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檢修維護;
三、應設置司爐操作室,并將鍋爐水位、鍋爐壓力等的測量控制儀表,集中設置在操作室內。
第5.4.7條 風機、水箱、除氧裝置、加熱裝置、除塵裝置、蓄熱器、水處理裝置等輔助設備和測量儀表露天布置時,應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和防噪聲等措施。居住區內鍋爐的風機不宜露天布置。
第六章 鍋爐通風、除塵和噪聲防治
第一節 鍋爐通風
第6.1.1條 鍋爐的鼓風機、引風機宜單爐配置。當需要集中配置時,每臺鍋爐的風、煙道與總風、煙道的連接處,應設置密封性好的風、煙道門。
第6.1.2條 風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選用高、了能和低噪聲風機;
二、風機的風量和風壓,應根據鍋爐額定蒸發量或額定出力、燃料品種、燃燒方式和通風系統的阻力計算確定,并計入當地氣壓和空氣、煙氣的溫度和密度對風機特性的修正;
三、單爐配置風機時,爐排爐風量的富裕量為10%;風壓的富裕量宜為20%,煤粉爐風量和風壓的富裕量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四、集中配置風機時,鼓風機和引風機均不應少于2臺,其中各有1臺備用,并應使風機能并聯運行,并聯運行后風機風量和風壓的富裕量應和單爐配置時相同;
五、應使風機在常年運行中處于較高的效率范圍。
第6.1.3條 鍋爐通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使風、煙道平直且氣密性好、附件少和阻件。
二、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煙囪或煙道時,宜使每臺鍋爐的通風力均衡;
三、單臺鍋爐配置兩側風道或兩個煙道時,宜使每側風道或每個煙道的阻力均衡;
四、宜采用地上煙道,并應共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入孔;
五、應考慮煙道和熱道熱膨脹的影響;
六、應在適當設置必要的熱工測點。
第6.1.4條 煙囪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制訂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和《鍋爐煙塵排放標準》的規定。
鍋爐房在機場附近時,煙囪高度尚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二節 除塵
第6.2.1條 鍋爐房的煙氣排放應采取綜合治理。排入大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和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第6.2.2條 除塵器的選擇,應根據鍋爐在額定蒸發量或額定出力下的出口煙塵濃度、燃料含硫量和除塵器對負荷的適應性等因素確定,并應采用高效,低阻、低鋼耗和價廉的產品。
第6.2.3條 當采用干式旋風除塵達不到煙塵排放標準或在具有堿性工業廢水的工廠,可采用濕式除塵,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塵器及除塵系統應有可靠的防腐措施;
二、應采用閉式循環系統,并設置灰、水分離設施;
三、嚴寒地區的灰、水處理系統應有防凍措施。
第6.2.4條 除塵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塵器及其附屬設施應有防腐蝕和防磨損的措施;
二、除塵器應設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裝置;
三、除塵器推出的灰塵應設置妥善運輸和存放設施、有條件時,灰塵宜進行綜合利用。
第6.2.5條 當具備型煤供應格適應的燃燒設備等條件時,宜燃用型煤。
第三節 噪聲防治
第6.3.1條 位于城市的鍋爐房,應使其周圍居住區和工作單位的戶外噪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第6.3.2條 鍋爐房操作層和水處理間操作地點的噪聲,不應大于85dB(A);鍋爐房儀表控制室和化驗室的噪聲,不應大于70dB(A)。
第6.3.3條 鍋爐房的風機、水泵和煤的破碎、篩選裝置等設備宜選用低噪聲產品。
第6.3.4條 鍋爐房的風機、多級水泵和煤的破碎、篩選裝置等設備,宜采用隔聲室或隔聲罩以降低噪聲。
第6.3.5條 鍋爐房的球磨機宜布置在隔聲室內,隔聲室內按防爆要求設置通風設施。
第6.3.6條 鍋爐送風機的吸風口、各設備隔聲室和隔聲罩的進風口宜設置消聲器。
第6.3.7條 額定出口壓力為2.5~3.82MPa的蒸汽鍋爐本體和減溫減壓裝置有放汽管上,宜設置消聲器。
第6.3.8條 當鍋爐房鄰近賓館、醫院和精密儀器車間等處時,鍋爐房的風機、多級水泵等設備與其基礎之間宜設置隔振器,設備和管道之間宜采用軟管和柔性接頭連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彈性支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