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保溫和防腐
第一節 保溫
第12.1.1條 下列的各種熱設備、熱管道及其閥門附件均應保溫。
一、煤粉倉、換熱器、蓄熱器、油加熱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溫度大于50℃時;
二、外表面溫度小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熱量時;
三、需要保溫的凝結水管道。
第12.1.2條 保溫層厚度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設備與管道保溫技術通則》、《設備及管道保溫設計導則》中的經濟厚度計算方法確定。當散熱損失超過規定值時,可根據最大允許散熱損失計算方法復核確定。
第12.1.3條 不需保溫或要求散熱,且外面溫度大于60℃的裸露設備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氣鍋爐和煙道防爆門的泄壓導向管等),在下列范圍內應采取防燙傷的隔熱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臺的高度小于2.10mm時;
二、距操作平臺的高度小于或等于0.75m時。
第12.1.4條 保溫材料的選擇,宜采用成型制品,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溫材料;
二、保溫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許使用溫度,應高于正常操作時設備和管道內介質的最高溫度;
三、宜選用導熱系數小、吸濕性小、密度小、強度大、耐用、價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溫材料及其制品。
第12.1.5條 保溫層外的保護層應具有阻燃性能。當熱設備和架空熱管道布置在室外時,其保護層應具有防水性能。
第12.1.6條 采用復合保溫材料及其制品時,應選用耐高溫且導熱系數較小的材料做內保溫層。其厚度可按表面溫度法確定。內層保溫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溫度應小于或等于外層保溫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許最高使用溫度。
第12.1.7條 采用軟件質或半硬質保溫材料時,應按離工壓縮后的密度選取導熱系數。保溫層的厚度,應為施工壓縮后的保溫厚度。
第12.1.8條 閥門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維修的設備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裝的成型保溫結構。
第12.1.9條 立式熱設備和熱立管(包括與水平夾角大于45℃的熱管道),當其高度超過3m時,應按管徑大小 和保溫重量,設置保溫材料的支撐圈或其他支撐設施。
第12.1.10條 室外直埋敷設管道應按管道工作溫度和地下水位條件,合理選擇保溫結構和材料。當采用柔性保護層時,保溫層應采用憎水性硬質、半硬質材料,并應做成連續整體結構。當直埋管道處于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剛性保護。
第二節 防腐
第12.2.1條 敷設保溫層前,設備和管道的表面應清除干凈,并刷防銹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溫性能應滿足介質設計溫度的要求。
第12.2.2條 介質溫度低于120℃時,設備和管道的表面應刷銹漆。介質溫度高于120℃時,設備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溫防銹漆。凝結水箱、給水箱、中間水箱和除鹽水箱等設備的內壁應刷防腐涂料。
第12.2.3條 室外布置的熱設備和架空敷設的熱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蝕的材料作保護層時,其表面應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鋁或鍍鋅薄鋼板作保護層時,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12.2.4條 鍋爐房內的設備及管道,其保護層或保溫層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環,并做出箭頭標示內部介質的種類及其流向。
第十三章 土建、電氣、采暖通風和給水排水
第一節 土建
第13.1.1條 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間屬于丁類生產廠房、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4t/h、熱水鍋爐超定出力大于2.8MW時、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4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時,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三級耐火等級;
二、油箱間、油泵間和油加熱間均屬于丙類生產廠房。其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上述房間布置在鍋爐房輔助間內時,應設置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
三、燃氣調壓屬于甲類生產廠房,其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與鍋爐房貼鄰的調壓間應設置防火墻與鍋爐房隔開,其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應直接通向鍋爐房,地面應采不發火花地坪。
第13.1.2條 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鍋爐基礎與樓地面接縫得應采用能適應沉降的處理措施。
第13.1.3條 鍋爐房應預留能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洞,安裝洞可與門窗油或非承重墻結合考慮。
第13.1.4條 鋼筋混凝土煙囪和磚煙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內表面,其設計計算溫度高于100℃的部位應采取隔措施。
第13.1.5條 鍋爐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內地坪至柱頂的高度,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的規定。
第13.1.6條 需要擴建的鍋爐房,土建應留有擴建的措施。
第13.1.7條 鍋爐房內裝有振動較的設備時,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條 鋼筋混凝土煤倉壁的內表面應光滑耐磨,壁交角外應做成弧形,并應設置有蓋人孔和爬梯。
第13.1.9條 設備吊裝孔、灰渣池及高位平臺周圍應設置防護欄桿。
第13.1.10條 煙囪和煙道連接處應設置沉降縫。
第13.1.11條 鍋爐間外墻的開窗面積,應滿足通風、泄壓和采光的。
第13.1.12條 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鄰時,其相鄰的墻應為防火墻。
第13.1.13條 油泵房的地面應有防油措施,有酸、堿侵蝕的水處理間地面、地溝、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應有防酸、堿措施。
第13.1.14條 鍋爐房生活間的面積指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有關規定執行。辦公室的面積指標,可按鍋爐房所在地區的規定選用。
第13.1.15條 平臺和扶梯應選用不燃燒的防滑材料。操作平臺寬度不應小于800mm,扶梯寬度不應小于600mm。平臺的扶梯上面凈高不應小于2m。經常使用的鋼梯坡度宜小于60°。
第13.1.16條 干煤棚檔煤墻上部分的敞開部分應有擋雨措施,但不應妨礙吊車通過。
第13.1.17條 鍋爐房樓地面和層面的荷載,應根據工藝設備安裝和檢修的荷載要求確定,也可按表13.1.17選用。
樓面、地面、屋面荷載 表13.1.17
名稱
活荷載(KN/m2)
鍋爐間樓面
6~12
輔助間樓面
4~8
運煤層樓面
4
除氧層樓面
4
鍋爐間及輔助間屋面
0.5~1
鍋爐間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選用;
(2)表中不包括設備的集中荷載;
(3)運煤層樓面有皮帶部裝置的部分應由工藝提供荷載或可按kN/m2計算;
(4)鍋爐間地面考慮運輸通道時,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溝蓋板可按20kN/m2計算。
第二節 電氣
第13.2.1條 鍋爐房的供電負荷級別和供電方式,應根據工藝要求、鍋爐容量、熱負荷的重要性和環境特征等因素,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3.2.2條 電機、起動控制設備、燈具和導線型式的選擇,應與鍋爐房各個不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環境分類相適應。
燃氣調壓間、燃油泵房、煤粉制備間、碎煤機間和運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13.2.3條 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6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鍋爐房,宜在鍋爐房內設置低壓配電室。當有6kV或10KV高壓用電設備時,宜設置高壓配電室。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4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鍋爐房,且鍋爐臺數較少時,可不設置低壓配電室。
第13.2.4條 鍋爐房的配電宜采用放射式為主的方式。當有數臺鍋爐機組時,宜按鍋爐機組為單元分組配電。
第13.2.5條 蒸氣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4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鍋爐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與鍋爐成套的設備,并宜裝設在爐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條 鍋爐機組采用集中控制時,在遠離操作屏的電動機旁,宜設置事故停機按鈕。運煤膠帶宜每隔20m設置一個事故停機按鈕。
第13.2.7條 電氣線路采用穿金屬管或電纜面布線,并不宜沿鍋爐熱風道、煙道、熱水箱和其他載熱體表面敷設。當需要沿載熱體表面敷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在煤場下及構筑物內不宜有電纜通過。
第13.2.8條 控制室、變壓器和高、低壓配電室,不應設在潮濕的生產房間、淋浴間、衛生間、用熱水加熱空氣的通風室和輸送有腐蝕性介質的管道下面。
第13.2.9條 鍋爐房各房間及構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13.2.10條 鍋爐水位表、鍋爐水壓表、儀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較高的部位,應設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條 在裝設鍋爐水位表、鍋爐壓力表;給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點和通信,宜設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電源選擇,應按鍋爐房的容量、生產用汽的重要性和鍋爐房附近電設施的設置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13.2.12條 照明裝置電源的電壓、應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結水箱間、出灰渣地點和安裝熱水箱、鍋爐本體、金屬平臺等設備和構件處的燈具,當距地面和平臺工作面小于2.5m時,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或采用不超過36V的電壓。
二、手提行燈的電壓不應超過36V。在本條第一款中所述場所的狹窄地點和接觸良好接地金屬面(如在煤粉制粉設備和鍋筒內)上工作時,所用手提行燈的電壓不應超過12V。
第13.2.13條 煙囪上裝設的飛行標志障礙燈,應根據鍋爐所在地航空部門的要求決定。障礙燈應為紅色,裝設在煙囪頂端不應少于2盞,并應考慮維修方便。
第13.2.14條 磚砌或鋼筋混凝土煙囪應設置避雷針或避雷帶,可利用煙囪爬梯作為其引下線,但必須有可靠的連接。
第13.2.15條 燃氣放散管的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應小于3m,并使其保護范圍高出管頂不應小于1m。
第13.2.16條 燃油鍋爐房貯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屬油罐,當其頂板厚高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避雷針,但必須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
當油罐裝有呼吸閥和放散管時,其防雷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3.2.15條的規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設置防雷設施,但當有通氣管引出地面時,在通氣管處應用局部防雷處理。
第13.2.17條 氣體和液體燃料管道應有靜電接地裝置,當其管道為金屬材料時,可與防雷或電氣系統接地保護線相連,不另設靜電接地裝置。
第13.2.18條 鍋爐房應設置由工廠(單位)總機接出的電話分機。
工廠(單位)動力中心設有內部調度通信總機時,鍋爐房可設置調度通信分機,區域鍋爐房如有較多供熱用戶時,可根據需要設置1臺調度通信總機。
鍋爐房與供熱用戶間有特殊需要時,可設置對講電話。
第三節 采暖通風
第13.3.1條 鍋爐房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的確定,應根據設備散熱量的大小,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3.3.2條 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間和油泵間等房間的余熱、宜采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尚應設置機械通風。
第13.3.3條 鍋爐間鍋爐操作區等經常有人工作的地點,在熱輻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點,應設置局部送風。
第13.3.4條 設置集中采暖的鍋爐房,各生產房間工作時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應按表13.3.4選用。在非生產時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宜為5℃。
各生房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 表13.3.4
房間名稱
溫度(℃)
燃煤、燃油、燃氣鍋爐間:經常有人操作時
設有控制室,無經常操作人員時
12
5
控制室、化驗室、辦公室
16~18
水處理間、值班室
15
燃氣調壓間、油泵房、化學品庫、出渣間、風機間、水箱間、運煤走廊
5
水泵房:在單獨房間內經常有人操作時
在單獨房間內無經常操作人員時
15
5
碎煤間及單獨的煤粉制備裝置間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條 在有設備散熱的房間內,應對工用地點的溫度進行熱平衡計算,當其散熱量不能保證本規范規定的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時,應設置采暖。
第13.3.6條 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燃氣鍋爐間,應有每小時不少于3次的換氣量。換氣量中不包括鍋爐燃燒用風量。安裝在有爆炸危險房間內的通風裝置應防爆。
第13.3.7條 燃調壓間等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少于3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并應用每小時換氣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風裝置。通風裝置應防爆。
第13.3.8條 燃油泵房和貯存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庫,除采和自然通風外,燃油泵房應有每小時換氣10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油庫應有每小時換氣6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庫的通風裝置應防爆。
換氣量可按房間高度4m計算。
設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當建筑物外墻下部設有百葉窗、花格墻等對外常開孔口時,可不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第13.3.9條 機械通風房間內吸風口的位置,應根據油氣和燃氣的密謀度大小,按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13.3.10條 運煤系統的轉運處、破碎篩選處和鍋爐干式機械出灰渣處等產生粉塵的設備和地點,應有防止粉塵擴散的封閉措施和設置局部通風除塵裝置。
第四節 給水排水
第13.4.1條 鍋爐房的給水宜采用1根進水管。當中斷給水造成停爐而引起生產上的重大損失時,應采用2根從室外環網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別接入的進水管。
當采用1根進水管時,應設置為排除故障期間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總容量包括水箱、軟化或除鹽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間水箱等的容量,并不應小于2h鍋爐房計算用水量。
第13.4.2條 鍋爐間建筑為一、二級耐火等級時,可不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鍋爐房的運煤層、輸煤棧橋宜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鍋爐房內燃油及燃氣的丙類及甲類生產房間,應設置泡沫、蒸汽等滅火裝置,并宜設置室內消防給水。
第13.4.3條 煤場應設置灑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給水點。
第13.4.4條 化學處理貯存酸堿設備處,應有人身和地面沾濺后簡易的沖洗措施。
第13.4.5條 鍋爐及輔機冷卻水,宜利用作為鍋爐除渣機用水及沖灰渣補充水。
第13.4.6條 鍋爐房冷卻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時,宜循環使用。
第13.4.7條 鍋爐房的排水溫度較高時,宜將水溫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統。
第13.4.8條 煤場和灰渣場,應設置防止煤屑沖走和積水的設施。
第13.4.9條 濕法除塵、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統貯存裝置排除的廢水和水處理間等處排出的含酸、堿廢水,應進行處理,使其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三業“三廢”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13.4.10條 鍋爐房操作層、出灰層和水泵間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第十四章 室外熱力管道
第一節 供熱介質及其參數
第14.1.1條 當工廠(單位)只有采暖通風熱負荷或以采暖通風熱負荷為主時,宜采用高溫熱水供熱介質。當工廠(單位)以生產熱負荷為主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熱介質或蒸汽和高溫熱水作熱介質,以蒸汽供生產、生活熱負荷,以高溫熱水供采暖通風熱負荷。
第14.2.2條 在工廠(單位)改建和擴建時,采暖通風熱負荷原以蒸汽作供熱介質的,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改為高溫熱水作熱介質。
第14.1.3條 工廠(單位)高溫熱水系統的設計,供水溫度不宜低于130℃,供、回溫度差宜采用50~60℃。當工廠廠區和居住區為同一熱網時,可在居住區每幢樓或在熱力站設置混水裝置或換熱裝置,降低供水溫度。直接供居住區和公用建筑設施采暖的供水溫度,不宜高于130℃,供、回不溫差可采用25~60℃。
第14.1.4條 蒸汽管網起始蒸汽參數的確定,可按用戶的蒸汽最大工作參數和熱源至用戶的管網壓力損失及溫度降進行計算。
第二節 管道的設計流量
第14.2.1條 熱力管道的設計流量,應根據熱負荷的計算確定。熱負荷應包括近期發展的需要量。
第14.2.2條 熱水管網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應按用戶的采暖通風小時最大耗熱量計算,不宜考慮同時使用系數和管網熱鍋失;
二、當采用中央質調節時,閉式熱水管網干管和支管的設計流量,應按采暖通風小時最大耗熱量計算;
三、當熱水管網兼供生活熱水時,干管的設計流量應計入按生活熱水小時平均耗熱量計算的設計流量。支管的設計流量,當生活熱水用戶無儲水箱時,可按生活熱水小時平均耗熱量計算;當生活熱水用戶無儲水箱時,可按其小時最大耗熱量計算。
第14.2.3條 蒸汽管網的設計流量,應按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并計入同時使用系數和管網熱損失計算。
第14.2.4條 凝結水管網的設計流量,應按蒸汽管網的設計流量減去不回收的÷凝結水量計算。
第三節 管道系統
第14.3.1條 當工廠(單位)的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均采用蒸汽,用汽量較小且用汽參數相差不大,或采暖通風熱負荷小于生產,生活熱負荷且采暖期較短時,宜采用單管系統。
當生產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參數相差較大時,宜采用雙管或多管系統。
第14.3.2條 蒸汽管網宜采用枝狀管道系統。當用汽量較小且管網較短,為滿足生產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于控制,可采由熱源直接通住各用戶的輻射狀管道系統。
第14.3.3條 雙管熱水系統宜采用異程式(逆流式),供水管與回水管的相應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徑,通向熱用戶的供、回水支管宜為同一出入口。
第14.3.4條 采用閉式雙管高溫熱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統靜壓線的確定,宜為直接連接用戶系統中的最高充高度及設計供水溫度下相應的汽化壓力之和,并應有10~30kPa的富裕量;
二、系統運行時,系統任一處的壓力應高于該相處相應的汽化壓力;
三、系統回水壓力的選擇,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超過用戶設備的工作壓力,且任一點的壓力不應低于50kPa;
四、用戶入口處的分布壓頭大于該用戶系統的總阻力時,應采用孔板、小口徑管段、球閥、節流閥等消除其剩余壓頭的可靠措施。
第14.3.5條 熱水系統設計宜在水力計算的基礎上繪制水壓圖,以確定與用戶的連接方式和用戶入口裝置處供、回水管的減壓值。
第14.3.6條 蒸汽供熱系統的凝結水應予回收。但加熱有強腐蝕性物質的凝結水應回收。加熱油槽和有毒物質的凝結水,當有生活用汽時,嚴禁回收;無生活用汽時,也不宜回收。
第14.3.7條 高溫凝結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結水宜利用其熱量。
第14.3.8條 回收的凝結水應符合本規范第7.2.2條中對鍋爐給水水質的要求。對可能補污染的凝結水,應裝設水質監測儀器和凈化裝置,經處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第14.3.9條 凝結水的回收系統宜采用閉式系統。當輸送距離較遠或架空敷設利用余壓難以使凝結水返回時,宜采用加壓凝結水回收系統。
第14.3.10條 采用閉式滿系統回收凝結水時,應進行水力計算和繪制水壓圖,以確定二次蒸汽發箱的高度和二次蒸汽的壓力,并使所有用戶的凝結水能返回鍋爐房。
第14.3.11條 采用余壓系統回收凝結水時,凝結水管的管徑應按汽水混合狀態乾地計算。
第14.3.12條 采用加壓系統回收凝結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結水泵站的位置應按全廠用戶分布狀況確定;
二、當一個凝結水系統有幾個凝結水泵站時,凝結水泵的選擇應符合并取運行的要求:
三、凝結水泵站內的水泵宜設置2臺,其中1臺備用。每臺凝結水泵的流量應滿足每小時最大凝結水回收量,其揚程應按凝結水系統的壓力損失、泵站至凝結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結水箱的壓力進行計算:
四、凝結水泵應設置自動啟動和停止運行的裝置;
五、每個凝結水泵站中的凝結水箱宜設置1個,常年不間斷運行的系統宜設置2個,凝結水有被污染的可能時應設置2個,其總有效容積宜為15~20min的小時最大凝結水回收量。
第14.3.13條 采用水疏水加壓器(凝結水自動泵)作為加壓泵時,在各用汽設備的凝結水管道上應裝設疏水閥,當疏水加壓器兼有疏水閥和加壓泵兩種作用時,其裝設位置應接近用汽設備,并使上部水箱低于系統的最低點。
第四節 管道布置和敷設
第14.4.1條 工廠廠區熱力管道的布置,應根據全廠建筑物,構筑物布置的方向與位置、熱負荷分布情況、總平面布置要求和對其他管道的關素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主干線應通過熱負荷集中的區域,其走向宜與廠區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二、不應穿越電石庫等由于汽、水泄漏將引起事故的場所,應少穿越廠區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擴建地和物料堆場;
三、山區建筑廠應因地制宜地布置管線,并避開發質滑坡和洪峰口對管線的影響。
第14.2.2條 熱力管道的敷設方式,應根據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等條件和施工、運行、維修方便等因素確定。
在下列情況下宜采用架空敷設:
一、地下水位高或年降雨量較大;
二、土壤具有較強的腐蝕性;
三、地下管線密集;
四、地形復雜或有河溝、巖層、溶洞等特殊障礙。
居住區的熱力管道宜采用地溝敷設和直埋敷設。
第14.4.3條 室外熱力管道、管溝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鐵路和其他管線之間的凈距,宜符合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
第14.4.4條 架空熱力管道沿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敷設時,應考慮原有建筑物和構筑物對管道荷載的支承能力。
第14.4.5條 架空熱力管道與輸送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共架敷設時,熱力管道不應敷設在易受腐蝕的位置。
第14.4.6條 當室外有架空的工藝和其他動力等管道時,熱力管道宜與之共架敷設,其排列方式和布置尺寸應使所有管道便于安裝和維修,并使管架荷載分布合理。
第14.4.7條 架空熱力管道按不同情況,可采用低、中、高敷設。在不妨礙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支架敷設,通過人行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設,在車輛通行地段應采用高支架支敷設。
管道(包括保溫層)的外壁與地面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支架敷設,不宜小于0.5m。
二、中支架敷設,不宜小于2.5m。
三、高支架敷設,穿越公路不宜小于5m。穿越鐵路不應小于5.5m。
第14.4.8條 地溝的敷設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數量少且管徑小時,宜采用不通行地溝,地溝內管道宜采用單排布置;
二、管道通過不允許經常開挖的地段或管道數量較多,采用不通行地溝敷設的溝寬受到限制時,宜采用半通行地溝;
三、管道通過不允許以常開挖的地段或管道數量多,且任一側管道的排列高度(包括保溫層在內)大于或等于1.5m時,可采用通行地溝。
第14.4.9條 半通行地溝的凈高宜為1.2~1.4m,通道凈寬宜為0.5~0.6m;通行地溝的凈高不宜小于1.8m,通道凈寬不宜小于0.7m。
第14.4.10條 地溝內管道(包括保溫層)的外壁與溝壁、溝底和溝頂的凈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溝壁宜為100~150mm;
二、與溝底宜為100~200mm;
三、與溝頂:不通行地溝宜為50~1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溝宜為200~300mm。
管道(包括保溫層)間的凈距根據管道安裝和維修和需要確定。
第14.4.11條 熱力管道可以與以下工業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內:
一、與重油管、壓力小或等于1.6MPa的壓縮空氣管、給水管敷設在同一不通行地溝內;
二、與重油管、潤滑油管、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壓縮空氣管、給水管敷設在同一半通行或通行地溝內;
給水管敷設在熱力管道地溝內時,應單排布置或安裝在熱力管道下方。
第14.4.12條 熱力管道嚴禁與輸送易揮發、易爆、在害、有腐蝕性介質的管道和輸送易燃體、可燃氣體、惰性氣體的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內。
第14.4.13條 熱力管道地溝和直埋敷設管道在在南和路面下的埋設深度,應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溝蓋板頂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二、檢查井頂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三、直埋敷設管道外殼頂部埋深不應小于表14.4.13的規定。
直埋敷設管道外殼頂部埋設深度(m)表14.4.13
管徑(mm)
50~125
150~200
250~300
350~400
≥450
車行道下
0.8
1.0
1.0
1.2
1.2
非車行道下
無補償直埋敷設
0.6
0.6
0.7
0.8
0.9
有補償直埋敷設
0.5
0.5
0.5
0.5
0.5
第14.4.14條 地下敷設熱力管道的分支點裝有閥門、儀表、放氣、排水、疏水等附件時,應設置檢查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查井的大小和井內管道和附件的布置,應滿足安裝、操作和維修,其凈高不應小于1.8m;
二、檢查井面積大于或等于4m2時,人孔不應少于2個,其直徑不應小于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應小于0.15m;
三、檢查井內應設置集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0.4m×0.4m×0.3m,并宜設置在人孔之下。
第14.4.15條 通地溝的人孔間距不宜大于200m,裝有蒸汽管道時,不宜大于100m;半通行地溝的人孔間距不宜大于100m,裝有蒸汽管道時,不宜大于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應小于0.15m。
第14.4.16條 地溝的設計除符合本規范第14.4.8條~第14.4.15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將地溝設置在最高在地下水位以上,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滲入溝內,地溝蓋上部宜覆土;
二、地溝溝底宜有順地面坡向的縱鉛坡度;
三、通行地溝內的照明電壓不應大于36V;
四、半通行和通行地溝有較好的自然通風。
第14.4.17條 直埋敷設管道的閥門、附件處,應避免受到較大推力和產生較高的應力,必要時管道上宜裝設伸縮器。
第14.4.18條 地下敷設的熱力管道穿越鐵路或公路時,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時,交叉角不宜小于45°,交叉處宜采用通行地溝、半通行地溝或套管,其長度應伸出路基每邊不小于1m。
第14.4.19條 采用中、高支架敷設的管道,在管道上裝有閥門和附件處,應設置操作平臺、平臺尺寸應保證操作方便。對于只裝疏水、放水和放氣等附件處,可不設置操作平臺,將附件裝設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在寒冷地區其引下管應保溫。
第14.4.20條 架空敷設管道與地溝敷設管道連濺,應避免受到較大推力和產生較高的應力,必要時管道上宜裝設伸縮器。
第14.4.18條 地下敷設的熱力管道穿越鐵路或公路時,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時,交叉角不宜小于45°,交叉處宜采用通行地溝、半通行地溝或套管,其長度應伸出路基每邊不小于1m。
第14.4.19條 采用中、高支架敷設的管道,在管道上裝有閥門和附件處,應設置操作平臺、平臺尺寸應保證操作方便。對于只裝疏水、放水和放氣等附件處,可不設置操作平臺,將附件裝設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在寒冷地區其引下管應保溫。
第14.4.20條 架空敷設管道與地溝敷設管道連接處,地溝的連接口應高出地面不小于0.3m,并應有防止雨水進入地溝的措施。
第14.4.21條 熱力管道宜設有坡度,其坡度不應小于0.2%。地溝敷設時,溝內主要管道的坡向應與地溝的坡向一致。不間斷運行的架空敷設蒸汽管道可不設坡度。
第五節 管道和附件
第14.5.1條 管道材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力大于0.1MPa和溫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壓力大于1.6MPa和溫度小于或等于180℃的熱水管道,應采和無縫鋼管。壓力小于1.6MPa和溫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熱水和凝結水管道,可采用無縫鋼管或焊接鋼管;
二、熱力管道當采用不通行地溝或直埋敷設時,應采用無縫鋼管。當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溝敷設時,可采用無縫鋼管或焊接鋼管,并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14.5.2條 室外熱力管道的管徑不應小于DN25。
第14.5.3條 熱水、蒸汽和凝結水管道通向每一用戶的支管上均應裝設閥門。當支管的長度小于20m時可不裝設。
第14.5.4條 熱水、蒸汽和凝結水管道的高點和低點,應分別裝設放氣閥和放水閥。
第14.5.5條 蒸汽管道的直線管段,順坡時每隔400~500m、逆坡時每隔200~300m,均應設起動疏水裝置。在蒸汽管道低點和垂直升高之前,應設置經常疏水裝置。
第14.5.6條 蒸汽管道的經常疏水,在有條件時,應排入凝結水管道。
第14.5.7條 裝設疏水閥處應裝有檢查疏水閥用的檢查閥,或其他檢查附件。在不帶過濾裝置的疏水閥前應設置過濾器。
第14.5.8條 室外采暖計算溫度小于-5℃的地區,架空敷設的不連續運行的管道上,和室外采暖計算溫度小于-10℃的地區,架空敷設的管道上,均不應裝設灰鑄鐵的設備和附件。室外采暖計算溫度小于或等于-30℃的地區,架空敷設的管道上,應裝設鋼制閥門和附件。
第六節 管道熱補償和管道支架
第14.6.1條 管道的熱膨脹宜利用自然補償,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伸縮器。
第14.6.2條 管道熱伸長量的計算溫差,應為熱介質的工作溫度和管道安裝溫度之差。室外管道的安裝溫度可按室外采暖計算溫度取用。
第14.6.3條 采用彎管伸縮器時,應預拉伸縮管。預拉伸量宜取管道熱伸長量的50%。當輸送熱介質溫度大于380℃時,預拉伸量宜取管道熱伸長量的70%。
第14.6.4條 套管伸縮器宜設置在因安裝其他伸縮器位置受到限制的熱水管道上。一下敷設時用于管徑大于或等于DN100的管道上,低支架敷設時用于管徑大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上,套管伸縮器應設置在固定支架近旁的平直管段上,并應在其活動側裝設導向導支架。
第14.6.5條 波形伸縮器宜用于管徑大于DN300mm,壓力小于0.6MPa的熱力管道上。采用波形伸縮器時,應計算安裝溫度下的伸縮器安裝長度,根據安裝溫度進行預拉伸。在伸縮器兩側的管道上應裝設導向支架。
第14.6.6條 采用球形伸縮器時,宜裝設在便于檢修的地方。當水平裝設大直徑的球形伸縮器時,兩個球形伸縮器下應裝設滾動支架,或采用低摩擦系數材料的滑動支架,在直管徑上應設置導向支架。
第14.6.7條 管道的轉角可采用彎曲半徑不小于1倍的管徑的熱壓彎頭,或采用煨制彎曲半徑不小于4倍管徑的彎管;介質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管道可采用焊接彎頭。
第14.6.8條 管道的活動支座宜采用滑動支座。當敷設在高支架、懸臂支架或通行地溝內的管道,其管徑大于或等于DN300mm時、宜采用滾動(滾輪、滾架、滾柱)支座或采用低摩擦系數材料的滑動支座。
第14.6.9條 不通行地溝內每根熱力管道的滑動支座及其混凝土支墩應錯開布置。
第14.6.10條 當管道直接敷設在另一管道時,在計算管道的支座尺寸和伸縮器的補償能力時,應考慮上下管道產生的位移量所造成的影響。
第14.6.11條 計算共架敷設管道的推力時,應計入牽制系數。
第14.6.12條 直埋敷設管道宜采用無補償敷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