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和安全監察,確保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能,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于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制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本規定所述的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第五條小型鍋爐應當以本規定的技術要求為準,本規定未明確的其它技術要求應當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六條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產品的設計文件(圖樣、強度計算書等)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第八條生產小型鍋爐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E(下角2級以上(含E(下角)2級)《鍋爐制造許可證》。
常壓熱水鍋爐的生產實行制造許可證制度,《鍋爐制造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其有效期為五年。具備E(下角)2級以上(含E(下角)2級)鍋爐制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備常壓熱水鍋爐制造資格。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壓熱水鍋爐。
第十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
第十一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必須攜帶有關資料向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安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鍋爐。
第十二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經安裝驗收合格后,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運行。
第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鍋爐的制造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三章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通用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熱面必須得到可靠冷卻。選用的燃燒設備應當安全可靠,且應當與爐型相匹配。
第二十條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應當按照GB/T16508《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者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鍋爐主焊縫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頭。鍋爐的成排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縫。
第二十二條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小型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當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并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I的規定對受壓件之間的對接接頭和受壓元件之間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產。
第二十三條額定出口壓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鍋爐,在制造廠保證焊縫質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無損檢測。
第二十四條小型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只壓力表。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條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出廠前應當進行1.5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壓試驗,保壓時間20分鐘,合格標準應當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0九條規定。